普兰县民政局简介
- 索引号:pnxmzj/2019-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普兰县民政局
- 名 称:普兰县民政局简介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4-16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5〕37号)、《中共普兰县委员会 普兰县人民政府关于<普兰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党发〔2016〕4号)精神,设立普兰县民政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职责,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阿里地区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发放各类优抚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革命伤残评残上报换证工作,指导和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业务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协助部队做好征兵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县抗救灾工作,检查和核实灾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
(四)牵头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落实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自治区和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县、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规划,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和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管理服务,推动社区建设。
(六)负责全县乡(镇)、边境村的行政区划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和乡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地名调查、地名档案资料和地名数据库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审核工作。
(七)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的建议;指导我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负责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公益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婚姻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推动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开展儿童收养和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贯彻落实老龄事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老龄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暂无内设机构。
四、所属事业单位
(一)县社会福利院(县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县五保老人供养计划;负责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区工作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生后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负责承担老年人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老年休闲娱乐服务等;负责全县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负责承担为孤残儿童提供照料、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家庭寄养等服务;承办县民政局、地区社会福利院(地区老人护理院)及地区儿童福利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与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协商,制定本县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政策;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建设与相关联网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救助居民家庭跨地(市)、跨省(区)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参与制定救助政策和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五、其他事项
在县民政局加挂县残疾人联合会牌子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县民政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