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县审计局简介

  • 索引号:knjhg/201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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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普兰县审计局
  • 名 称:普兰县审计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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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4-16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 2015〕37号)、《中共普兰县委员会 普兰县人民政府关于<普兰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党发〔2016〕4号)精神,设立普兰县审计局,正科级建制,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拟定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编制审计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协调审计有关的事项,组织相关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阿里地区、县委、县政府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组织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实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它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县、乡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县直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和各乡镇财务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接受自治区、阿里地区、援藏省市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乡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它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家、自治区、地区、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反应情况,提出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全县科级及以下,各行政、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党政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届中、届满、离任)审计与业绩评价。

(七)组织实施全县各级党政及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八)组织实施全县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查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单位、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阿里地区、本县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指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积极参加各级审计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审计科研和审计领域的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暂无内设机构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政府办公室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