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县司法局简介
- 索引号:cdgg/20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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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普兰县司法局
- 名 称:普兰县司法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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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04-16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5〕37号)、《中共普兰县委员会 普兰县人民政府关于<普兰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党发〔2016〕4号)精神,设立普兰县司法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劳动教养工作。
(三)拟定全县普及法律知识、法制宣传教育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自治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工作,实施法律援助和为县委提供法律服务。
(五)指导、监督司法行政工作机构建设工作,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器材和物资等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基层基层人民调解、社会矫正,基层服务,安置帮教等工作。
(八)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
(九)指导监督 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暂无内设机构。
四、派驻机构
(一)普兰镇司法所。
主要职责: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承担八项任务:一是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协助街道做好群体性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二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推进街道(社区)、村的依法治理;三是开展刑解释教人员的督教和过度性安置工作;四是担任街镇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五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六是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七是指导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八是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巴嘎乡司法所
主要职责: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承担八项任务:
一是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协助街道做好群体性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推进街道(社区)、村的依法治理。
三是开展刑解释教人员的督教和过度性安置工作。
四是担任街镇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五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是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七是指导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八是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霍尔乡司法所。
主要职责: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承担八项任务:
一是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协助街道做好群体性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推进街道(社区)、村的依法治理。
三是开展刑解释教人员的督教和过度性安置工作。
四是担任街镇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五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是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七是指导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八是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其他事项
1.关于“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职责分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随后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04〕2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对基层人民法院如何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选任、任命、培训、考核、奖惩人民陪审员等作了具体规定。
2.关于“负责对全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的之责任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总是的决定》对此事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8〕16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登记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参加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合格,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后,可以加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牌子,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司法局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