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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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普兰县项目中心
  • 名 称:普兰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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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4-16

根据《阿里地区基本建设工作专题会议任务分解的通知》(阿行办发〔2013〕177号)文件精神,《西藏阿里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七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阿机编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设立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心,为普兰县人民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署、县人民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以项目法人的身份负责交通、水利、工民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

(二)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县政府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完成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管理中心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拟定和建设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前期项目法人筹备组的组建工作,负责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拟定工作,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

(五)行使建设工程法人职责和业主管理职责,对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监理行为等全面负责。

(六)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并签订合同,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检查和处理并协调工程实施中参与各方的关系。

(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法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

(八)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九)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项目设计及对项目实施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和进度控制。

(十)负责检查和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设计变更,协调工程实施中各方的关系。

(十一)负责办理项目的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业务上接受地区发改委、交通、水利、住建等部门的指导。

(十三)建设实施中接受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关于执行政策、申报审批、协调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主动接受领导与监督,向相关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四)接受县人民政府的考核。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暂无内设机构

三、附则

一)本规定由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