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兰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索引号:pgj/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普兰县公安局
  • 名 称:关于普兰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1-04

关于普兰县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县城主城区及周边相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寺庙等文物保护单位;

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临时(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三)高压电线、变电、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四)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项目施工现场;

(五)汽车站、口岸等交通枢纽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学校、农贸市场、养老机构、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停车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革命遗址、陵园等场所区域;

(九)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相关部门对上述地点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禁止燃放的种类

①包装箱上未标注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执行标准代号及安全用语或图案等和未加贴允许经营区域批发企业专用封箱签的产品;②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和未加贴允许经营区域批发企业专用防伪标识的单个产品;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和药量超过20g(或单珠药量超过2g)的吐珠类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④人工装填方式燃放的各类礼花弹产品;⑤单筒内径大于等于30毫米规格的小礼花类组合烟花产品;⑥单个药量超过1g的黑药鞭炮;⑦各类土鞭及含有氯酸钾成分的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三、责任和义务

(一)全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且均有义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四、法律责任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违法燃放:普兰公安局 

受理举报电话0897-2660110,110

烟花爆竹违法销售:普兰县应急管理局 

受理举报电话0897-260316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