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存储烟火药,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索引号:pnx/2026-0012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普兰县人民政府
  • 名 称:非法存储烟火药,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6-04-17

非法存储烟火药,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491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施某英住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爆竹成品共3193粒、疑似火药的粉末一袋、引线15捆共12000条、半成品纸筒40捆共2440粒及红色包装纸一批。经查,杨某青、施某英为获利,在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6月份开始在施某英住家一楼内进行制作、储存结构类似爆竹、超大规格的爆炸物品。杨某青负责购买原材料及将施某英制作出来的成品出售;施某英受雇于杨某青,使用杨某青提供的原材料,将火药粉填充进纸筒内并将引火线塞进纸筒另一端,然后封住并糊上红色爆竹纸,制作成结构类似爆竹的成品,并储存于家中。经鉴定,现场查扣的疑似火药的粉末属于烟火药,重量1156克;结构类似爆竹的爆炸物品每粒含烟火药4.4克,该批产品药量共13934.8克;疑似引线内含药量为烟火药,药量为0.24/条,药量共2880克,扣押的物品总药量18134.6克。202491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扣押。杨某青、施某英非法储存烟火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处理结果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公诉,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杨某青、施某英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杨某青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处施某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以及违法所得款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烟火药、爆炸物品及半成品纸筒、引火线、爆竹包装纸等予以没收销毁。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杨某青、施某英为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在居民居住区域储存大量烟火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本案中,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违法所得款项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烟火药、爆炸物品及半成品纸筒、引火线、包装纸等予以没收销毁。